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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系列金属探测门(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通道式X光机、行李安检机、访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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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行包安检操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21        浏览次数:251        返回列表

车站行包安检操作制度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3-11-26 11:11:22
一、安检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安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各下属单位实际情况,对所有旅客的行李,以及托运快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旅客乘车安全。
2.每天按规定时间开关安检机,在本机运作过程中,文明礼貌指导旅客将行李过安检机,并严格进行监控。
3.严格进行“三品”检查,将“三品”堵截在站场及车外,发现有人携带“三品”进站时,要及时劝阻旅客携带上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发现有携带枪支弹药的立刻向公安机关和值班领导报告,并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及做好应对策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4.对旅客宣传教育,车站通过广播向旅客宣传“三品”的危害性和相关规定。安检员必须佩带安检员的标志,文明上岗,对旅客耐心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乘客积极主动配合,搞好安全检查工作。
5.每天必须做好安检机的工作日志和检查记录工作,并将所缴物品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人员设置与隶属
各站根据本站的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检员,安检员需经培训及格能熟练操作设备方能上岗。其他安检员可以兼职,安检员纳入各站安保办人员编制,安保办负责一切行包安检工作。
三、安检员职责
1.主动维持旅客进站秩序,引导旅客凭票有序入站,行李过机安检;引导入站后的旅客迅速离开入口处,避免堵塞入口;
2.熟练掌握安检机的正确操作程序和技能,努力提高对“三品”的认知能力;
3.监测旅客携带行李,杜绝“三品”及其他禁运物品入站,收缴违禁品做好登记工作,下班时统一上交。
4.主动制止无票人员或非我站员工由入口进入候车大厅;提高警觉,对入站旅客进行细心鉴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时通报予以监视;
四、行包安检程序
1.安检员在候车室入口处,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
2.安检员根据“逢包必检”的要求,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对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
  (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3)发现似有容器、仪表、瓷器等物品的;
  (4)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3.安检员根据“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物主自行打开箱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实施开包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辨别,发现可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可疑人员,由安检人员进行先期问询,不能排除嫌疑的及时联系公安民警到场进行盘查。
4.安检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检工作情况。对收取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应当登记。
5.对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定期进行清理。
五、“三品”处理程序
1.安检员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将该物品上交安保办后方可进站乘车。
2.安检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3.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4.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属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处理。
六、X射线安全防护措施
为了有效地保证了操作及被检测人员的安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1、严禁在设备通电情况下,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暴露在铅门帘里面(入伸手进安检机内拿行李等)。确保在起动安检机时身体任何部位没有进入检查通道内。
2、设备出现故障,相关人员不得自行维修,必须通知厂家进行维修。
3.为了保证维修人员的安全,AD系列设备设有二个联锁开关,任意一个联锁开关断开都不会发射X射线。
4.AD系列设备传送带停止运行和通道中无物品时X射线不会发射。
5.设备在多个位置设置接地线,可以有效避免人员触电和设备损坏。
6.皮肤不要接触铅防护帘,避免铅中毒。
7.操作人员工作完毕,必须用清洁用品清洗手、脸等与射线有可能接触的身体部位。
9.对安检机专职操作员不定时发放健康饮品。
七、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1. 超过6个月没有使用的设备请不要开机!必须先由专业技术人员对X射线发生器进行重新起动,否则可能导致X射线发生器损坏!
2. 必须确保是合格的操作员才能操作安检机。
3.安检机的安装、电气连接以及对机械和电气部件的更换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器件更换以后,相关的参数都要进行调整,然后才能正常使用。
4.如果安检机的外壳部件、电缆、传送带或铅防护帘被损坏,必须停止操作。铅门帘损坏或者打开时,不能让设备工作。
5.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外壳板和部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打开。
7.禁止修改、变更有关系统安全性的任何部分。
8.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只能用于检查物品,严禁用于检查人体或动物。
9.禁止坐或站在传送带上。
10.确保行李在检测通道内或出口端没有被堆叠!如果行李阻塞了检查通道,在清理疏通之前应首先关机。
12.防止各种液体流入机器。如发生这种情况应立即关机。
13.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及显示器上的散热口不能被挡住!
14. 系统工作前必须接地。主电源插座和安装现场必须具备可靠的接地配置。
15. 设备工作时,尽量避免站立在通道出口、入口附近。
八、设备保养
根据设备的操作手册正常开关机,对设备定期进行保养
1.设备应该安装在通风、灰尘少、干燥的环境中,忌高温、潮湿和日光的直接照射。
2.平常对设备除尘,用毛刷和吸尘器将灰尘清除干净。
3.发现元件或者接线头有松动的现象,要立刻进行紧固。
4.有元器件锈蚀时,必要情况下进行更换。
5.如果有元器件损坏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更换新的器件。6.维护时不能让异物或者液体进入设备,以防引起漏电或者引发事故。
九、“三品”范围
“三品”是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的简称,包括十大类物品:
(1)爆炸品。如雷管、炸药,导火索、鞭炮、烟花、发令纸(打火纸)等;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节油、油漆等;
(3)易燃固体。如硫磺、油布及其制品等;
(4)压缩气体类。如打火机气体、液化石油气等;
(5)易自燃的物品。如黄磷等。
(6)毒害物品。如砒霜、敌敌畏等;
(7)腐蚀性物品。如硫磺、盐酸、硝酸、氧水等;
(8)放射性物品。
(9)氧化剂类物品。
(10)遇水易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镁、铅粉等。
十、相关法律解释
(一)《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二)《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六)《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三十四条  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